(五)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举行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7日前,将参加协商的本方代表名单通知对方。
第二十六条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进行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的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工资协议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二十七条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未预见情况时,经双方首席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中止协商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八条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每年不少于1次,具体可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性质、状况和计酬方式等情况确定。职工方和用人单位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9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见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十九条 经协商双方协商一致,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
(一)用人单位因破产、兼并、解散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资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
(三)工资协议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 件出现;
(四)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变更工资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
第五章 工资协议的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工资协议签订后,用人单位应于10日内将工资协议文本一式三份及协商过程说明材料报送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文本及说明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主体资格、工资协议的内容和协商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将书面审核意见送达双方;在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工资协议即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