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提供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三)召开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工资协议草案;
(四)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审议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工资协议草案方获通过。
工资协议草案未获通过的,双方应当重新协商修改,重新协商达成一致的工资协议草案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讨论、表决。
(五)工资协议草案通过后,由用人单位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后,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六)工资协议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当于5日内将工资协议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方应当将工资协议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区域性和行业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一)一方协商代表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于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
(二)双方协商代表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和用人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拟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议题;
(三)召开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工资协议草案;
(四)工资协议草案应经过区域和行业职代会审议通过(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提交区域、行业内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区域、行业内有关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确认,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送劳动保障部门;
(五)协议双方应于5日内将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职工方应当将工资协议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
(二)收集与工资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了解职工和用人单位对协商的意见和要求。一方在协商前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供其掌握和占有的与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三)双方共同商讨确定协商议题和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四)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的人员担任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公正、中立,对协商过程作如实记录,并为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