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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湖州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劳动报酬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本单位最低工资;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津贴、补贴及奖金分配办法;
  (四)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五)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
  (六)计件单价;
  (七)加班、加点工资;
  (八)医疗期待遇;
  (九)各种带薪假期的工资待遇;
  (十)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方可以在集体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
  (一)职工劳动强度增加的;
  (二)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或利润增长的;
  (三)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加的;
  (四)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
  (五)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应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为原则。职工在日法定工作时间内所得的计件工资不得低于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所折算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开展区域、行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可以根据劳动特点、劳动条 件、劳动强度、劳动环境等因素,对本行业、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等进行协商,也可合理制定生产某类产品的各工种或各道工序的计件单价,作为本区域、行业的劳动标准。

第四章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资协商:
  (一)职工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职工方要求集体协商的,应由工会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提出。用人单位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有困难的,其上一级工会可以代替下级工会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于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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