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湖州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委办通知[2010]25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湖州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8日
湖州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代表和用人单位方代表依法就用人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职工方代表和用人单位方代表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 规模较小、行业相同或者相近、生产经营特点相同或者相似的用人单位,职工方可以通过区域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的用人单位代表组织或者区域、行业内各用人单位民主推举的代表开展区域、行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第五条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利益。职工实际工资水平要与用人单位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