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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指导、监督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内水土保持工程、生态建设工程等各项治理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开展水源安全保障宣传教育工作;
  (四)指导、服务库区征地范围内(含库周及水体)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德清县政府、吴兴区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行政辖区内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工作机制;
  (二)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辖区内的保护实施方案、综合治理措施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水源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做好水源保护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建立劳动力转移机制,帮助水源保护区内居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五)在本行政区域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核准与水库水源保护和供水工程无关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核准与水库水源保护和供水工程无关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衔接平衡水源保护区内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快推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协助制定水库水源地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以及水库水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环保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水源保护区内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助制定水库水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依法履行饮用水源保护监管职能,加强水质监测,并做好相关信息的通报;
  (三)对水源保护区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四)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水库水源保护区工业企业污水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并制止可能对水库库区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协调解决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环境问题。
  第二十四条 市水利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履行水库水源保护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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