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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一、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二)与水源保护无关或者产生污染的船只下水;
  (三)倾倒、堆放、掩埋废液、废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域游泳,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
  (五)在水域区或者临近水源的地方洗刷车辆、衣物、蔬菜、水果和其他器具;
  (六)毒鱼、炸鱼、电鱼、钓鱼、捕鱼、捕猎其他水生物和水禽;
  (七)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网箱养殖和放养畜禽;
  (八)设置商业、饮食、服务网点;
  (九)破坏水库枢纽工程等;
  (十)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在准保护区内现已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消减排污总量。
  第十五条 水源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发展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扶持水源保护区发展生态高效农业、林业和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生物肥、有机肥和平衡施肥技术。
  第十七条 直接从水库水源保护区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 湖州市人民政府建立老虎潭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用于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建设,保障水源保护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由原水供应企业和政府财政承担。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老虎潭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联系制度。
  第二十条 老虎潭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水库水源地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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