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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水域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的区域;水域二级保护区为水域一级保护区外、水库正常蓄水位(49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水域范围。
  (二)陆域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侧正常蓄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准保护区为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整个水库集雨区域。
  第九条 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界桩、界碑、防护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损毁。

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

  第十条 水源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保护目标:水域保护区内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Ⅱ类标准,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陆域保护区内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
  第十一条 陆域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坡度25°以上的土地开垦;
  (三)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和保护水源的其他植被;
  (四)损毁防汛、水文、水质监测、环境监测等设施;
  (五)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第十二条 陆域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污口;
  (二)设置畜禽养殖场;
  (三)破坏水库枢纽工程;
  (四)旅游、露营、野炊;
  (五)设置储存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六)未经法定部门审批,运输酸液、碱液、毒性液体、有机溶剂、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剧毒和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
  (七)采矿、采石、挖沙等危害水质和堤防、护岸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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