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核销工作按年度进行,北京专员办结合《缴款书》审验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6月至10月开展《缴款书》核销审核工作。
(四)北京专员办每年11月对当年的《缴款书》核销审核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于11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国库司、监督检查局)。
(五)核销审核工作完成后,北京专员办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核销情况表》上签署核销意见,当年申报核销表的相关单位于12月1日至20日到北京专员办领取签署核销意见的核销表两份,其中,一份执收单位留存,一份由执收单位送本中央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缴款书》核销审核采取非现场申报信息审核与选取部分单位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销表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包括审验期间、票据起始号码、终止号码、作废票据、收入金额、票据开具的份数、票据领用日期等。
(二)执收单位申报的收入金额与财政部提供的该年度非税收入入库金额是否一致。
(三)缴款书使用情况填写是否与实际使用情况相一致,基础资料保管是否齐全,包括《缴款书》登记簿、收入台账等;是否保管已开具缴款书的存根联、作废缴款书各联次(加盖作废戳记);对于已开具的集中汇缴方式下用于向缴款人出具收据的缴款书,是否保管收据联以外的其他联次。
(四)《缴款书》是否存在借入、借出、串用的情况。
(五)《缴款书》丢失的,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声明作废,并通过本中央主管部门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库司。
(六)执收单位是否妥善保存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款书》相关电子信息,是否及时将数据备份,如遇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电子信息丢失或者更换计算机的,是否及时进行数据恢复。
四、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管理台账。北京专员办主管业务处室将执收单位审验、核销信息登录台账,及时反映《缴款书》的使用、核销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北京专员办主管业务处室对受理的执收单位审验、核销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加强资料的管理。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保存的经北京专员办审核同意核销的《缴款书》若进行销毁,执收单位应将销毁方式、销毁时间、销毁数量提前告知北京专员办,由北京专员办负责监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