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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六条 北京专员办对执收单位使用《缴款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验。审验采取非现场申报信息审核与选取部分单位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审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验表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包括审验期间、票据起始号码、终止号码、作废票据、收入金额、票据开具的份数、票据领用日期等。
  (二)执收单位申报的收入金额与财政部提供的该年度非税收入入库金额是否一致。
  (三)缴款书使用情况填写是否与实际使用情况相一致,基础资料保管是否齐全,包括《缴款书》登记簿、收入台账等;是否保管已开具缴款书的存根联、作废缴款书各联次(加盖作废戳记);对于已开具的集中汇缴方式下用于向缴款人出具收据的缴款书,是否保管收据联以外的其他联次。
  (四)《缴款书》是否存在借入、借出、串用的情况。
  (五)《缴款书》丢失的,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声明作废,并通过本中央主管部门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库司。
  (六)执收单位是否妥善保存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款书》相关电子信息,是否及时将数据备份,如遇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电子信息丢失或者更换计算机的,是否及时进行数据恢复。
  第七条 北京专员办负责《缴款书》审验工作的业务处,在收到经本中央主管部门初审后的执收单位申请审验资料后,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视情况要求相关单位补报或退回重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资料,将相关信息登录台账。

三、《缴款书》核销申报、审核

  第八条 《缴款书》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保存期满后按规定程序对《缴款书》进行核销。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本中央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请示后,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九条 北京专员办对执收单位申请核销的开具时间超过五年的《缴款书》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缴款书》核销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一)执收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对开具时间超过五年的《缴款书》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核销情况表》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上报主管部门。
  (二)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核销情况表》,经本中央主管部门初审后,在5月底前报送北京专员办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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