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
在京中央各有关执收单位:
为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工作,根据《关于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9]26号)、《
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
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审验核销操作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审验和核销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关于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9]26号)、《
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缴款书》是适应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所设计的缴款凭证与收款收据合一、具有收缴双重功能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负责在京各有关中央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缴款书》的审验与核销工作。
二、《缴款书》审验申报、审核
第四条 执收单位要建立《缴款书》年度审验机制,加强对《缴款书》领取、使用、结存情况的管理。
第五条 《缴款书》审验申报程序如下:
(一)从2011年起,执收单位在每年度终了后,应及时根据上年度《缴款书》的使用情况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上报中央主管部门。
(二)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表》,经本中央主管部门审验确认并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附电子文档)于4月底以前抄送北京专员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