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办将于2010年3月10日开始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进行汇算清缴,重点对2006至2009年度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缴纳情况,以及以前年度多缴、欠缴金额进行清算,并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同时,本次清算工作将结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第
九条关于“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
八条划分省份分别由驻当地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的规定,对北京、张家口、唐山、秦皇岛、承德地区企业自备电厂和地方独立电网情况进行调研。请你单位财务、营销及相关人员配合我办做好清算和调研工作,并准备以下相关资料:
1.2009年度代收费用表;
2.2009年度政府性基金执行情况表;
3.2009年度“其它应缴款--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账簿;
4.2009年度电力销售情况明细表;
5.2006年-2009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应缴、实缴、欠缴情况明细表;
6.自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来坏账损失情况统计表(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截止到2009年底用户欠费垫支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情况统计表;
8.自备电厂企业自发自用电量统计数据,包括自发自用电量、损失电量、电厂维持设备运转电量等(由自备电厂企业提供)。
9.其他相关资料。
清算期间另请召集本地区所有自备电厂企业有关人员,我办将对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情况进行调研座谈。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