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4.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文本;
5.批准的变更设计、修正概算等文件。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条件:
1.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先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使用及项目审批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报告;
2.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3.工程质量经行业质量监督机构评定合格,已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4.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5.项目经试运行(一般不超过一年),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6.各项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各相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出具专项验收文件;
7.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后,报财政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8.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并通过审计机关审计;
9.对超出概算10%以上的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概审批手续;
10.档案制度健全,有完整的项目档案。
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经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不组织初步验收,直接申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但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可组织竣工验收。剩余工程应当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第九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竣工报告、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十条 竣工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并装订成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
2.土建工程建设情况;
3.仪器设备购置情况;
4.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
5.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情况;
6.专项验收情况及初步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7.项目实施与试运行期间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