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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石料加工机组管理的实施意见
矿山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市环境保护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矿山企业擅自进行机组建设或加工生产的,环境保护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附件:湖州市建筑石料加工机组生产规模核定依据表
二○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湖州市建筑石料加工机组生产规模核定依据表
机组机组/数据型号
平均产量
日产量
(8小时计)
年产量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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