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对未到期到量企业的机组管理。凡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矿山企业,建筑石料加工机组的产能超过核定生产规模的,要及时进行机组整合,使之达到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更新机组设备的,必须提供老机组淘汰方式和相关证明;转让的,需同时提供销售合同副本备查。
三是对无矿山的纯加工机组管理。对现有无采矿许可证的建筑石料加工机组,如证照年检未通过或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得从事建筑石料加工。对无证照加工机组,市矿整办协调牵头,会同工商等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取缔。对明知是无证照的加工机组而提供石料原料的矿山企业,一经查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
四是对企业增、改、扩机组管理。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建筑石料加工机组投入生产,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生产工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五、组织领导
加强建筑石料加工机组管理是建设生态市、实现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务必认真抓好落实。
一是切实加强加工机组的管理。建筑石料加工机组的管理工作,在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矿整办要牵头抓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和协调;各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履行职责;发改、经委、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公安、国税、地税、水利、林业、工商、电力、交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二是认真开展加工机组执法检查。各矿山企业(含建筑石料纯加工机组企业,以下同)应对照本意见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同时与相关部门签订遵守管理规定承诺书,并于6月底前,通过县、区矿整办将采矿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以及《建筑石料加工机组基本情况表》(由市矿整办统一设计下发)上报市矿整办。市矿整办应建立“一企一档”台帐管理办法,统一存档管理,作为联合执法、有序供电的依据。
全市建筑石料加工机组实行统一管理,各级矿整办负责审查,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成员单位联合执法检查。对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停产整顿。
三是依法进行年检年审和处理。工商部门在年检时应认真审查矿山企业前置行政许可部门发出的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一旦发现符合上述情形不予通过年检。前置行政许可部门遇矿山企业批准文件(许可证)到期或撤销(吊销),或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条件要求而停止经营的,应将相关意见抄告市矿整办和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及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