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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石料加工机组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石料加工机组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10〕57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行为,优化资源利用,加强建筑石料加工行业管理,真正实现全市矿山整治“减点、减量、上规模”的总体目标,结合湖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切实改变目前加工机组无人管理、无序管理、超能设置的现象,坚决遏制加工机组产能严重过剩的局面,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从严把关,规范管理,实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二、管理范围
  管理的范围是全市所有矿山企业的建筑石料加工机组和无矿山的建筑石料(含鹅卵石、水冲机制砂等,以下同)加工机组。
  三、管理原则
  一是坚持机组设置与宕面配套原则。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建筑石料加工机组,一般不予核准,如确需投资建设的,必须报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矿整办”)审核、经市经委核准。
  二是坚持产能与开采规模匹配原则。凡持证生产经营的矿山企业,建筑石料加工机组的产能设置必须与采矿许可证所核定的生产规模相匹配;凡采矿权重新出让或采矿权整合的矿山企业,建筑石料加工机组必须同时进行整合达到与核定的生产规模相匹配(机组生产能力规模核定依据见附件)。
  三是坚持企业加工机组的备案原则。凡采矿权重新出让、整合,新建、改建、扩建加工机组以及经批准建设的无采矿许可证的建筑石料加工机组,都必须报市矿整办备案。
  四、管理办法
  从湖州环境容量的实际出发,为严格控制建筑石料加工机组产能,按照建筑石料加工机组的管理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切实加强管理。
  一是对采矿权出让或整合的机组管理。凡采矿权重新出让或采矿权整合的矿山企业,建筑石料加工机组的产能没有与核定生产规模相匹配、超出环境承载能力的,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全市建筑石料加工机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县区环保部门初审后,报市环保局审批;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县区水利部门初审后报市水利局审批。凡未获得上述部门批准或许可的,工商部门不得发照,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征、占用土地、林地的审批管理,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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