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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管理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1.违法违规用地的查处整改。对于违法违规用地的处置,各地要在违法违规用地主体自行纠正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加以处置。对于全国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用地,已经列入拆除复垦的项目,要按照既定方案,一鼓足气,整改到位;对重点工程及其拆迁安置用地、临时用地,要抓紧报批,完善用地手续;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新农村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要主动整改,抓紧完善用地报批、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的违法用地,要严肃依法查处。对历史遗留的违法用地处理,总的原则是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坚持做到“三必拆”:占用基本农田,且新一轮规划调整又没有纳入的必须拆除,群众信访反映强烈、至今尚未解决的必须拆除,“两高一资”的项目必须拆除。对产出低、规模小、分布散的工业企业,要积极引导向工业功能区集中;对农民建房,凡符合审批条件的,尽快依法依规办理手续,但要落实“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等规定。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时段之后新发生的违法用地,必须严厉打击,认真整改,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复垦的坚决复垦。要倒查责任,对涉及相关责任人的必须严肃处理。
  2.转而未供、闲置、低效利用、存量土地的处置整改。对于转而未供、闲置、低效利用三类土地,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农转未供、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置意见》(湖政发〔2007〕81号)的规定,处置整改。对于转而未供土地,要着重分析未供原因,并根据未供原因逐宗落实分类处置。对于闲置土地,属政府原因的,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创造交地条件,最迟在一年内消化解决闲置问题;属项目业主自身原因的,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闲置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足额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低效利用和存量土地,要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整改,签定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的,要依照约定收取。鼓励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或通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空间开展技术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继续鼓励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和辅助设施用地,通过厂房改建或加层,利用地下空间扩大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以及通过兼并、收购、合并、转让及出租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盘活闲置厂房扩大生产性用房面积。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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