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2011年增值税退税工作的通知
(财驻甘监办〔2011〕2号)
甘肃省财政厅,各市县财政局及相关企业:
2010年,我办对2008、2009年已办理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工作进行了复查,发现部分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规定,存在部分基础资料归集、管理不符合要求等问题。为了做好2011年甘肃省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现提出以下整改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增值税退税工作是国家为了扶持有关产业和行业发展制定的政策。它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引起高度重视,要严格遵守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程序,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审批环节,变通处理申报、审核、审批手续。
二、各相关企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规定的内容,如实填报、归集申请退税相关资料,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所报资料加盖印章。
三、负责审核退税资料的各市(县)财政局应强化服务,科学统筹,提高效率,严格遵守财政部规定的审核时限,完成审核工作,减少对退税资料的积压。
四、审核退税资料的各市(县)财政局在做好初审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已审核资料的管理,在确保与上报资料一致的基础上,对留存本单位的资料,严格按文件要求进行归档管理。
五、对复查发现的“退税企业提交的退税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主营业务收入账等资料没有加盖退税企业公章”和部分退税企业在申请退税资料中未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等问题,我办将在今后的审核审批中,逐户通知所涉及的相关企业进行补盖印章和追索证明材料,予以纠正。同时,对复查提出部分财政局留存资料保存不齐全的问题,请各市(县)财政局对已办理的文件档案进行一次清理,尽快补充完善。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