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45周岁以下人员:科级以下(含科级)为5%,正副处级为6%,正副厅级以上为7%。
(二)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科级以下(含科级)为6%,正副处级为7%,正副厅级以上为8%。
(三)退休人员:科级以下(含科级)为7%,正副处级为8%,正副厅级以上为9%。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一)提取72元,用于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
(二)提取150元,用于缴纳城镇职工住院附加保险费。
(三)提取补助经费的15%,建立公务员医疗互助金,用于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助。当年结余资金转次年使用。
(四)设立公务员个人储蓄账户。补助经费在提取大额医疗保险费、住院附加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互助金后,剩余部分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可用于支付个人需现金支付的费用(含个人支付比例、个人先支付、个人自付、起付标准和自费费用)。个人储蓄账户余额按个人账户余额的相关规定结转、结算或继承。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互助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的8月进行,获得互助补助的对象直接通过计算机筛选确定。
(一)以医保收费系统中记录的当年度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非疾病治疗项目、国家规定医保范围外的器官移植项目、康复性器具、特需服务以及工伤、生育等费用),减去同期全市公务员人均医疗费用的50%,有余额者即为获得互助补助的对象,余额作为待补助的基数。当年度超过10万以上的自费费用不纳入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统计范围。
(二)根据医疗互助金总额和待补助基数总额确定补助比例。
(三)个人的待补助金额乘以补助比例,得到当年度补助金额。
(四)补助对象名单和补助金额确定后,公示20天无异议者,由市医保中心以医保系统记录的数据为依据发放补助款。
(五)补助款的领取手续由本人或代办人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在本医保年度内不办理的,补助款归入互助基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欠缴补助经费,或参加时间不足6个月的,该单位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当次公务员医疗互助补助。
第八条 医疗管理、医疗监督与处罚,按照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不属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在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整体参照本办法办理单位职工医疗补助,费用由各单位自筹并缴纳到市医保中心统一管理。次年继续办理的,应在每年度4月至5月向市医保中心书面确认并缴费到账,否则视为停止办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