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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市工信委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各县(区、管理区)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
  市监察局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市司法局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市住建委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
  市水电局要合理调整水功能区划,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以及河道采砂行为的监管,强化对入河(含水库)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继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3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市安全监管局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防范生产事故,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
  市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不得给未有或不完善环保手续的生产企业供电。
  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四)加大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2010年,市挂牌督办的案件不能少于3件,各县(区、管理区)挂牌督办的案件不能少于3件。凡是已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环境案件,下一级人民政府不得重复挂牌督办。要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曝光典型案件。
  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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