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加大对造纸、淀粉、酒精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狠抓管理减排,继续抓好结构减排和工程减排,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影响污染减排的违法行为。
(三)根据贺江综合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对贺江及其支流沿岸排入贺江的工业企业、矿山采选、河道采砂、生活污染源以及沿江环境进行综合整治。通过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规范矿山采选、河道采砂秩序以及沿河生活垃圾的处置,对贺江沿岸的生态进行恢复,使贺江水质取得明显改善。
(四)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开展的“两高一资”企业整治、建设项目执法检查、钢铁行业核查、涉砷行业和电解锰行业整治等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尚未到位的突出环境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开展清查、督查和整治的要求。
一是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
二是进一步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和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每两个月至少一次,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结合具体问题提高检查频次。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涉及重金属生产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市环境监测站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并负责集中汇总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环境监测站。
三是在2009年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基础上,通过全面排查,重点对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整治,根据《广西重金属行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开展全面整治。加强对企业的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落实产业政策、查处违法行为的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地方政府,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管理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环评审批。
二是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立即进行有效查处。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放含重金属中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并依承担法律责任;严禁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对拒缴、拖欠或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一律通过排污费稽查进行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