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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农村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农村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政发〔201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贺州市农村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贺州市农村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逐步改善农村诚信计生家庭的住房条件,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进一步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树立诚信意识,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在贺州市,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且在农村生产、生活,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女儿,夫妻一方自觉主动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家庭。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的领导,切实保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认真落实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补助对象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资金补助,不影响其享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第五条 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补助标准:
  依法生育的双女户,自觉主动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在改、扩建住房时,给予一次性发放补助金10000元;新建住房时,给予一次性发放补助金20000元。其中,改、扩建或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应少于60平方米。
  第六条 诚信计生家庭安居工程补助对象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补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报乡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乡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走访群众,经调查核实后,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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