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政府投融资平台提交的融资方案经批准后,政府投融资平台对接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融资合约签定并正式生效后,将融资合约等材料报市投融资办备案。
第十八条 融资合约条款与批复的融资方案中的关键条款如融资总规模、债务期限、利率、本息偿付方式、担保方式、偿债资金来源等有较大变化的必须在合约签定前报市投融资办复审。
第十九条 政府投融资平台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必须报市投融资管委会审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项目融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投融资平台在市投融资办同意的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作为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拨付投融资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融资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按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市投融资管委会不定期召开政府投融资平衡会议,对资金用款情况和资金来源及还贷情况进行分析,制订政府投融资阶段性平衡计划,由市投融资办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财力状况,在每年财政预算中按照本级政府债务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政府偿债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和资金要实行独立核算。投融资平台自营业务产生的债务、费用由投融资平台自行承担,严禁套用资金、挤占成本。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 政府整合和优化配置相关资源,强化投融资平台的投融资运作和偿债能力。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加强在土地储备资金筹措及土地储备实施等方面的合作,优先对投融资平台所投资项目周边土地进行收储。土地收储出让增值部分优先偿还政府性债务。
第二十七条 经投融资平台申请、市政府批准,可以将户外广告牌经营权、城市设施冠名权等政府掌握的特许权作为投融资平台的注入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