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贺政发〔2010〕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有关单位:
现将《贺州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贺州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融资体系,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融资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是指通过政府信用和所拥有资源筹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政府为地方发展或重大项目建设而组建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计划,是指按年度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及投融资额度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第五条 申请列入政府投融资计划的项目应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融资平台为保证政府确定的投融资项目而实施的投资和融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贺州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融资管委会)主要职责是:评估和审核政府投融资年度计划;审议项目的融资和投资方案,协调解决政府投融资领域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贺州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投融资办)设在市金融办,是贺州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调研起草政府投融资管理政策;负责组织政府投融资计划、项目和资金平衡计划初审;监督政府投融资计划实施;监控政府投融资还款机制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