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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有关新闻媒体及金融机构:
  我市从2008年开展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紧紧围绕创建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了各项创建任务,并于2010年11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为发扬成绩,激励先进,进一步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评选表彰一批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先进集体的范围和条件
  1、评选范围: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其下属单位,市、区县承担创建工作的有关单位,在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其中,市直单位由市直部门推荐(包括自荐),区属单位由区县政府推荐(包括自荐)。
  2、评选条件: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措施,出色地完成了所承担的创建示范城市工作任务和相关考核指标。参评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成效显著,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增长快,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良记录。
  二、评选先进个人的范围和条件
  1、评选范围: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区县承担创建工作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有关企业的负责人或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汕头经济特区报社和市广播电视台负责人或有关记者,民生银行汕头分行负责人或有关工作人员。其中,市直单位人员由市直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区属单位人员由区县政府出具推荐意见。
  2、评选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所承担的创建示范工作能认真负责,能结合实际开创性地开展工作,在营造创建氛围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三、各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认真组织开展评选工作,并填写推荐表,于2011年1月30日前送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海滨路12号科技馆1019室,联系人:柯宁;联系电话:88987945)。参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计生一票否决证明,综治、审计及纪检监察等其他一票否决证明由我办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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