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须由其人事档案挂靠管理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报送。
(四)资格确认机关核实确认、发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人社局负责确认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实发证;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人社局负责确认发证。
(五)确认结束后,确认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四、申报确认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省外来珠海人员( )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或《成建制划归珠海市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珠海单位人员( )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2);
2.《省外来珠海人员( )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附件3);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备验)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复印件一份;
4.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所依据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备验)。人事关系不在我市的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鉴定证明复印件(原件备验);
5.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备验)及由我市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原件一份。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政府人社部门的调令和行政介绍信(当地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一份;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备验)及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一张,并填写贴资格证相片页(附件4);
7.《省外来珠海人员( )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公示情况表》(附件5)。
成建制划归我市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珠海单位还须提交成建制划归我市管理的政策文件。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复印件,须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各页面上加具核实意见,由核实人签名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其他确认材料的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复印件各页面上加具核实意见,由核实人签名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申报人所在单位和各相关部门在受理和核实确认材料时,根据申报人的工作实绩加具客观、准确的核实意见,如对申报人提交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有疑问,可要求申报人出具相关的鉴定证明。提交的原件经资格确认机关查验后退回。
五、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地点:香洲区康宁路66号市人社局801室。咨询电话:2128341,2128172。
六、其他事项
(一)通过确认取得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从省外通过该资格之日起计算。原省外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仍由申报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