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省外来珠海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珠人社〔2011〕101号)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香洲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省外来珠海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工作,根据《关于印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对象
凡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自主创业择业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我市前经评审已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均可申请对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确认和重新发证。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二、确认条件
(一)申报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我市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我市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2.在我市工作(含本人户口或人事关系在省外的),但未经我市或我省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
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违反国家、省、市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的。
三、确认程序及权限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并将其提交的《省外来珠海人员( )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置于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后,填写公示情况表。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确认材料上报。
(三)主管部门核实报送。市直属单位直接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市直各部门所属单位,经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市人社局;各区直属单位,经区人社部门核实后,报送市人社局;各区直部门所属单位,经区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核实后,报送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