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业绩、弄虚作假的申报者,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评审已获通过的,撤销其评审通过的职称,收回职称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对评审材料审核不负责任,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三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对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进行。
第三十五条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负责:
(一)拟定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评审活动,并于开展评审活动前20个工作日书面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召开评审会议之前,应组织评委学习相关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建立和完善评委签名和评审会议记录制度。每次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必须履行签名手续。每次评审会议都要有会议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全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不向参评者收取费用,每年的评审工作经费、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奖励经费由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列入市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