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不得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得打击报复申报人;
(七)自觉接受社会和农村实用人才的监督;
(八)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评议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时,本人应回避或告知回避,不参与投票。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申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范围、对象和条件,由本人申报或其工作所在的村委会向镇农技服务中心推荐,填写《珠海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表》和《珠海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公示表》,并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证件、专业技术(技能)文章等材料。凡申报评审职称人员的情况,应由镇农技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在其工作或开展生产经营所在村、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第二十一条 初审及复审。申报人所在地的镇农技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能证明申报人学历、资历、专业水平、主要成果业绩、专业技术(技能)理论水平要求等的相关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评审资格条件。
经镇农技服务中心初审汇总后送区农业主管部门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 复审后由区农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第二十二条 审核。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一)审查申报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是否审核盖章;
(二)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的资格条件,申报的专业类别是否与从事的专业技术(技能)工作一致。
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或不属本评委会受理评审范围的申报材料,及时说明原因,并将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对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属于本评委会受理评审范围的申报材料,按专业类别分类,提交专业评审组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
(一)专业评审组评审。专业评审组在对申报人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