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范围对象及专业类别
第五条 凡在我市农村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与农业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具备农民身份(农业人口)的珠海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评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第六条 根据我市农村行业特征、产业布局,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分为农业工程、种植、养殖、农牧产品加工、经营服务等五个专业类别,适用范围如下:
(一)农业工程类:从事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二)种植类:从事水稻、蔬菜、果树、花卉、苗木、优质牧草、食用菌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三)养殖类:从事畜牧、家禽、水产、蜜蜂、特种经济动物养殖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四)农产品加工类:从事蔬果渔牧产品加工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五)经营服务类:从事农村运输、营销、中介、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管理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初级名称为农村技术员,中级名称为农村技师,高级名称为农村高级技师。根据农村实用人才所从事技术工作的具体性质,在职称证书的“专业”栏中注明专业类别。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参加职称评审的农村实用人才,应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取得一定的专业业绩,具备专业技术水平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自觉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用药标准和国家、省、市农业地方标准的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
第九条 农村技术员评审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初中学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 4 年以上。
2.高中学历或中专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 1 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能按要求完成一般性技术(技能)工作,了解农机工具或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辅助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