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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人社〔2010〕209号)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机制和评价方式,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珠海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农村实用人才评价机制和评价方式,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为农村经济和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作出贡献,起到示范或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者,是广大农民的优秀代表,是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应当坚持重业绩、重实际操作能力、重效益、重贡献的原则。以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从事产业的规模、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并考核其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评价结果要得到群众公认和业内认可。

  第四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是农村实用人才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体现,其等级与现有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级没有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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