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酒类批发企业提交材料
1.批发许可证正、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
3.上一年度酒类流通随附单存根联;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酒品鉴定员培训上岗证等材料。
(四) 检查评估程序
地州市酒类管理部门将酒类批发企业提交的材料,对照检查评估内容逐项进行检查。评估合格的填写《自治区酒类批发资质检查评估表》一式两份(附件三),并签定评估意见,与批发证副本一并上报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审查。评估不合格的写出“酒类批发企业批发资质检查评估报告”一式两份,与批发证正、副本一并上报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审查。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在批发许可证副本上签定检查评估意见,并抽查部分酒类批发企业提交材料。
(五) 检查评估结果评定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检查评估材料,且内容均合格的企业评估为批发资质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六) 检查评估结果处置
1.对评估合格企业,自治区管理部门在批发许可证副本上签定“评估合格”意见。
2.对评估不合格企业,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在批发许可证副本上签定“评估不合格”意见。视情节严重程度限期责令改正,对限期不改正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取消其批发资质。
3.对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评估的企业,视其放弃酒类批发,直接取消其批发资质。
4.对酒类批发资质检查评估结果在自治区商务厅网站进行公布。
五、酒类批发许可证换证
酒类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以批发许可证上印制的时间为准),到期后酒类批发许可证统一换发。
各地州市酒类管理部门对批发许可证年审合格的企业,直接填写《自治区酒类批发企业换证审批表》(见附件四)并签定换证意见,与批发许可证正、副本一起上报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填写审批意见,给以换证;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予以换证。
六、酒类批发许可证信息管理
各地州市酒类管理部门应当对酒类批发企业的各种信息,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妥善保管。主要包括:加盖各级酒管部门公章的《自治区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自治区酒类批发资质检查评估表》、《自治区酒类批发企业换证审批表》、《自治区酒类批发许可证变更事项(增加经营品种)申请表》和《酒类批发企业信息统计表》(见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