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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工作相关规定的通知

  (三)酒类批发企业提交材料
  1.批发许可证正、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
  3.上一年度酒类流通随附单存根联;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酒品鉴定员培训上岗证等材料。
  (四) 检查评估程序
  地州市酒类管理部门将酒类批发企业提交的材料,对照检查评估内容逐项进行检查。评估合格的填写《自治区酒类批发资质检查评估表》一式两份(附件三),并签定评估意见,与批发证副本一并上报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审查。评估不合格的写出“酒类批发企业批发资质检查评估报告”一式两份,与批发证正、副本一并上报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审查。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在批发许可证副本上签定检查评估意见,并抽查部分酒类批发企业提交材料。
  (五) 检查评估结果评定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检查评估材料,且内容均合格的企业评估为批发资质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六) 检查评估结果处置
  1.对评估合格企业,自治区管理部门在批发许可证副本上签定“评估合格”意见。
  2.对评估不合格企业,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在批发许可证副本上签定“评估不合格”意见。视情节严重程度限期责令改正,对限期不改正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取消其批发资质。
  3.对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评估的企业,视其放弃酒类批发,直接取消其批发资质。
  4.对酒类批发资质检查评估结果在自治区商务厅网站进行公布。
  五、酒类批发许可证换证
  酒类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以批发许可证上印制的时间为准),到期后酒类批发许可证统一换发。
  各地州市酒类管理部门对批发许可证年审合格的企业,直接填写《自治区酒类批发企业换证审批表》(见附件四)并签定换证意见,与批发许可证正、副本一起上报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填写审批意见,给以换证;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予以换证。
  六、酒类批发许可证信息管理
  各地州市酒类管理部门应当对酒类批发企业的各种信息,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妥善保管。主要包括:加盖各级酒管部门公章的《自治区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自治区酒类批发资质检查评估表》、《自治区酒类批发企业换证审批表》、《自治区酒类批发许可证变更事项(增加经营品种)申请表》和《酒类批发企业信息统计表》(见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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