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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工作相关规定的通知

  (二)地州市酒类管理部门初审。地州市酒类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酒类批发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原件、经营场地和仓储设施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告知理由。
  (三)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审批。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批,对地州市上报的酒类企业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对部分酒类企业的申请材料与原件、经营场地和仓储设施进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三、办理变更酒类批发许可证事项
  变更批发许可证事项主要包括: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址和增加经营品种。批发许可证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持证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酒类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办理变更酒类批发许可证事项需提交的材料
  1. 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变更证明;
  2. 批发许可证正、副本;
  3. 酒类批发企业审计报告;
  4.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办理变更经营地址和增加经营品种不需要提交酒类批发企业审计报告。办理增加经营品种还需要提交酒类经销合同和经销授权书,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二)办理变更酒类批发许可证事项程序
  地州市酒类管理部门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写出变更事项申请报告,填写《自治区酒类批发许可证变更事项(增加经营品种)申请表》(附件二)报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审批。
  四、酒类批发资质检查评估
  为及时了解酒类批发企业经营状况,有效监管和评估批发资质,酒类批发企业的批发资质每年进行检查评估。
  (一)检查评估时间
  自治区酒类管理部门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集中进行检查评估,各地州市酒类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提前进行检查评估。
  (二) 检查评估内容
  1.有无制假、售假等违规经营行为;
  2.有无已变更批发许可证事项而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的;
  3.有无转借、超经营范围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情况;
  4.有无伪造、出借、出租、买卖酒类批发许可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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