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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工作相关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工作相关规定的通知
(新商酒〔2010〕4号)


伊犁州酒类专卖管理局、各地州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贯彻实施以来,各级酒类管理部门坚持依法办理行政批发许可事项,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促进了酒类批发企业的快速发展。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区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工作,依据《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现将我区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工作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申请酒类批发许可证相关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据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并在半年内办理的验资报告。半年以前办理的验资报告需同时提交企业近期审计报告,资信证明等不能等同于验资报告;
  (四)酒类经销合同和经销授权书,经销合同签定的酒类品种与批发许可证申请经营酒类品种应相一致;
  (五)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场地和仓储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或与经营期限相一致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六)酒类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供货商非生产企业的须提交酒类批发许可证;
  (七)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八)持有酒品鉴定员培训上岗证的酒类业务人员;
  (九)进口酒需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复印件各1份。
  二、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请批发资质的酒类企业要统一填写《自治区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一),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和申请酒类批发许可证上报材料一并提交给当地酒类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申请表要机打,不得手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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