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一)足额提取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
财政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要求,足额提取安全生产各项费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的维护、改造及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和安全培训等工作。各矿山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各矿山企业要因地制宜,加大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投入,逐步提高企业机械化程度和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升矿山安全生产科技保障能力。矿井提升系统都要安装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和独立、完好的声光信号、通讯系统装置,要积极推广应用井下作业人员跟踪定位系统,逐步实现提升、排水系统的自动化。要巩固中深孔爆破技术、非电起爆系统、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工艺等在我市露天采石场的应用。
(三)加强和改进矿山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安全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技术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对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督促本企业严格执行开采设计方案(或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对矿山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采空区情况等进行定期分析,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矿山企业要加强地下采空区、露天矿山排土场和边坡等的技术管理工作,配备相应的检查人员和监测设备。
(四)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矿山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矿山企业应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6)的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要建立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化活动,不断改进矿山安全管理水平。至2012年底,全市矿山企业全面实施标准化管理,并经过验收达到五级以上标准。
(五)加强矿山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矿山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救援演练。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发生事故后,矿山企业负责人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如实报告,同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