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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湖委发〔2010〕21号)精神,全面实施“365安全生产行动计划”,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总体要求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科学理念。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强化各项防范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控制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矿山开采采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进一步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促进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稳步下降,实现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好转。
  (三)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监管网络,进一步提高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加强隐患治理,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督促矿山企业强化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损失;依法关闭和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二、健全完善监管体系
  (一)贯彻党委领导和政府监管的要求,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力量:一是要落实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具有矿山企业的乡镇,要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矿山安全监管干部;二是要定期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召开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阶段性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三是要保障必要的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经费,配备相应的矿山安全监管装备,建立和完善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效能;四是要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和专家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矿山安全监管专业化程度;五是要对辖区内影响公共安全的塌陷和有坍塌危险的无主采空区、露天边坡和地质灾害危险源等要落实资金进行治理。
  (二)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依法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实施资源整合矿山企业负责人要理顺并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明晰安全责任,实施统一开采,统一加工,统一管理;对具有建设工程或矿山剥离、爆破、铲装运输等工程承包相关方的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建设方、承包方和监理方的安全职责,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并督促各相关方管理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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