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经济杠杆作用。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能源价格改革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产能。对超能耗限额的产品和企业按规定给予电价加价,对列入淘汰计划而没有按计划淘汰的产品和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积极推行非居民用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办法。
(三)严格项目准入。认真执行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加强对高能耗项目的准入监管。严格执行项目联审制度,对单位能耗高于全市目标平均值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减量置换”或“等量转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和高能耗项目落地。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省政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实行“区域限批”的规定,暂停其项目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土地,质监、安监等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和安全许可,已颁发的许可证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加强引导,完善激励机制
(一)鼓励企业转产和升级改造。对在限期内淘汰并拆除落后产能,退出原行业,从事符合先进制造业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产品生产的企业,从其生产年度起,两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市得部分全部以专项补助形式返还企业。
(二)建立完善落后产能退出补偿机制。市财政要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淘汰落后专项资金。各县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充分利用企业原有土地等资源,综合应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土地开发转换、资金融通等政策统筹解决淘汰落后产能的资产补偿和人员安置等问题。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三)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方式整合落后企业的有效资产。对妥善安置职工就业,企业转型升级的给予政策上支持。
五、加强领导,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淘汰落后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沟通与配合,共同推进淘汰落后工作。各县区也要建立淘汰落后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构,做到组织落实、人员到位、责任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