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10〕94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34号),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具体部署,现就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工业淘汰落后工作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落后产能在一些行业和县区较多存在,一些产品能耗高、污染大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导致我市单位产品能耗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制约了地区竞争力的提升。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目标任务
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努力,逐步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建立比较完善的淘汰落后产能政策体系、标准认定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热力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链条炉。
建材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直径3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除外);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小矿粉生产线。
轻工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加工20万标张牛皮以下及环保不达标的生产线;淘汰单条年产1万吨以下废纸为原料的造纸生产线。
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加工能力在3000万米以下的印染生产线;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三、强化约束机制
(一)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要严格执行和依照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法律法规,以节能减排、循环利用为重点,加强对建材、印染、化工、化纤、金属压延、造纸、金属制品等行业节能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淘汰类的生产技术装备不得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