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县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
市县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担任指挥,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公安消防部队军事主官和有关应急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成员单位由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安、消防、安监、建设、人防、卫生、交通、行政执法、贸粮、环保、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工商、质量技监、水利、林业、文广新、新闻办、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电力、电信、武警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并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适时调整。
(二)市县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市政府在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应急力量、扩展救援范围,组建市级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其隶属关系、人员编制和管理体制保持不变。
2.各县区政府依托公安消防大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其它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当地各种形式消防队伍有效联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
3.市县区有关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处置相应突发事件的特点,全面加强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的针对性。
三、制度建设
(一)应急响应联动制度
1.应急事故接处警。市县区各类灾害事故的接处警由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承担。110指挥中心在接到各类灾害事故报警后,在调派相关力量的同时,应及时报市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2.救援力量调派。在各类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启动后,根据预案要求,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实行信息报送和力量调派。市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力量调派工作,由市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委托110指挥中心进行通知、联络、调派,各成员单位在接警后,必须按预案、有关规定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指派相应人员携装备,到场参与处置。
3.救援物资调用。在灾害事故发生后,由市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调集包括战勤保障中心的各类救援物资和全市范围内日常储备的各类生活及其他相应物资。
4.现场组织指挥。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事件,由市领导负总责;市领导未到场时,预案制订部门负责人是现场总指挥。较大级别以下的突发事件,在政府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市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行统一指挥或由市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定部门(预案制订部门或市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实施现场指挥,组织开展灾害或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