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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3.持合法生育证件的育龄夫妇,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生育救助政策。
  4.其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子女,可申请就读湖州市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指定专业。
  5.其就读中、小学子女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6.患有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和治疗费用。
  7.可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当地各种荣誉称号评选,获选后享受相关待遇。
  8.持《浙江省居住证》5年以上,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落实非农户口。
  四、夯实基础,切实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各项保障措施
  (一)乡镇(街道)按照规定,开展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可建立新居民事务所,与综治中心合署办公。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服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流动人口超过200人的社区(村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可设立服务管理站(点),依托社区(村居、企业)综治工作室和社区(农村)警务室及人民调解室开展工作。
  (二)乡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服务管理站(点)以及协管员队伍,主要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发放和变更登记以及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务。
  (三)县区要严格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的录用应遵循面向社会、统一标准、择优录用的原则,由劳务服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水平应与当地城镇职工工资水平相适应,经费由财政保障。
  五、强化督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考评制度
  (一)各级要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纳入平安县区、乡镇(街道)的考核内容。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订全市统一的考核评价办法。
  (二)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成绩突出的单位,要及时总结推广,并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因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影响案件的,要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三)日常考核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年度考评工作纳入平安县区、乡镇(街道)一并实施。
  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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