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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本市县区居住三十日以上的非本市县区户籍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
  2.有固定住所;
  3.有稳定工作;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已在本市区(县)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6.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7.无犯罪记录。
  (三)荣获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居住地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可以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四)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知识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在技术职称的评定、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根据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或随同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其随行的7周岁以下子女可与当地儿童一样享受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
  4.其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享有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的免费政策。
  5.已婚育龄夫妇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6.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7.可报考汽车驾照。
  8.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五)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可享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2.已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湖州就业的,根据本人要求和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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