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根据《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流动人口的积极作用,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对此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并予以高度重视,做到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努力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为建设“平安湖州”、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整合资源,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
(一)健全组织网络。建立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导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各县区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设立新居民事务局(正科级建制),与县区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服务管理机构或明确相关部门履行服务管理职责。
(二)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县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上级工作部署;
2.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工作措施;
3.监督、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根据规定,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可以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
(三)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涉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和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管理,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措施,负责整合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全面掌握并提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情况和动态信息;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人员配备保障和流动党员、党组织管理工作;司法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中接受救助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流动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行为监管,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建筑工地民工管理,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解决工地民工工资拖欠等其他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市发改委、综治、行政执法、交通、工商、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协助做好其他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三、明确条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