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编委、财政部门沟通,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确保安全监督机构正常开展工作。加强对执法监督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的培训,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权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5.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加强全员教育培训,强化对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尤其要做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的作业人员及新入场农民工等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工作,凡是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继续推进和深化民工学校建设,开展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二级资质及以上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总校,在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现场,应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分校。
6.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招标时必须实行安全费用单列,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必须予以明确,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项目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第一次支付不得少于总费用额的60%,其余费用必须在主体结构完成前单独支付完毕。各级负有工程建设管理职能的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发放、施工过程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加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的监督检查。
7.建立健全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及应急救援机制。一是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事故,对涉及重大伤亡事故或有极大社会影响的情况可按时限越级上报,不得瞒报事故或拖延上报时间。二是严格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严格实施事故倒查制度。对基本建设程序、涉及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生事故工程的总分包企业,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进行复查,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查情况和相关处理建议报上级主管部门。三是完善和落实层级督查、事故约谈、事故现场会、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备、事故定期分析、事故评估等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将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推动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四是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针对建筑施工风险较高、事故易发的特点,制定建筑施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队伍、救援物资、装备建设和应急演练,建立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处置水平。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