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创新安全监督管理方式。一是转变监管思路,改进安全监督管理方式,实施以巡查、抽查和差异化管理为主要方式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按各自职责把所有项目包括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工程项目纳入政府安全监督范围,确保政府监督不缺位。二是充分发挥资质许可、招投标监管、施工许可、安全监管等各个管理环节的整体效能,进一步充实、优化、整合监管资源,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合力。三是建立网格式监管体系,责任到人,强化对重大危险源辩识、排查与监控。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能动作用,促使企业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7.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把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常态工作来抓,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高、大、难、新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以及安全隐患较多的地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施工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平。继续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预防高处坠落等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层级督查,督促企业切实承担起隐患排查治理与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做好各类隐患的整改工作。
三、着力提高安全生产组织保障能力
1.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一是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二是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科学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并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企业和每一个岗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准,对年度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不合格或本行政区域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的同时,在各项评优评先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2.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业绩一贯优良的建筑业企业,在资质升级、市场准入、招投标及信用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对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对安全生产业绩差的建筑业企业,在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3.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做好安全生产相关标准、文件的配套建设。建立和完善工程专项方案专家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单列、工伤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等制度。大力推进企业标准体系建设,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依据,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建立完善企业标准体系,加快推进企业工法实施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