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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2.落实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一是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履行用地许可、施工图审查、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费用。加强对建设项目特别是各类开发区、园区和重大专业工程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执法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禁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二是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认真审查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对手续不齐全、程序不到位、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准开工建设。三是认真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各级审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确保设计图纸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重新审查,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四是认真落实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未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3.加强安全生产许可管理。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两项许可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实施工作,严把安全生产两项许可审查关。二是严格市场准入。在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管理中,对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杜绝无证企业、无证人员或证照不一的人员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三是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注重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
  4.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一是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建立完善建设工程市场价格指数发布和人工、材料要素价格控制风险防范机制,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加大安全生产在招投标中的比重,加强市场引导,优先支持安全管理较好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招投标市场,引导市场选择安全生产业绩好的企业,形成奖优罚劣的市场导向,建立公平、公正、合法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二是推进市场准入和清出,加强动态管理。对不满足资质标准、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出租出借执业证书,不履行执业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及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消或吊销其资质(资格)。三是加强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分包、监理及劳务等主要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动态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对合同重大变更的备案管理,严肃查处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行为。
  5.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和“创建平安工地”工作。以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为主线,扩大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覆盖面,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和体系。各县(区)、各部门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与工程质量创优结合起来,非标准化管理工地不得评同级质量奖项,未获得安全标准化管理工地的,不得参与“飞英杯”优质工程奖评比。以“创建平安工地”活动为契机,全面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管理水平。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和“创建平安工地”工作要求,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通过组织召开现场会,鼓励、引导和督促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和“创建平安工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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