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市规划建设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湖委发〔2010〕21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以下简称“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严格实施《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基础基层工作,依法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我市建筑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2.工作目标。到2012年,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考核体系、法规制度体系、政府监管体系、基础保障体系和信用惩戒体系等,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高,确保每年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不突破省厅、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稳定好转。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1.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是严格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行政一把手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总责。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并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二是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重要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制定对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制度保障、资金保障、技术保障、设施和设备保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投入、合理工期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各参建单位对各自参与的工程建设活动安全生产负责,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活动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严格落实具体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有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等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服务工作的安全分别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按各自职责分别对所管理工作的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