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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
(湖政发〔2010〕5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精神,进一步落实我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着力点,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全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围绕确保每年全市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的目标,深入实施“365安全生产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措施落实,监督和指导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行安全生产规范标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进企业自律,探索安全生产投入评估、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约束机制;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快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创新,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科技支撑水平;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和《湖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部门(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重点检查和落实企业以下十个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将辖区企业主要责任落实情况与诚信考评相结合,增强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三是企业责任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四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五是企业安全投入执行情况;六是企业安全教育、特种作业等人员培训开展情况;七是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情况;八是企业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执行情况;九是企业危险作业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十是企业执行“三同时”、许可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二)强化高危行业生产过程监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和矿山等高危行业的企业要实行负责人带班巡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积极推广使用企业生产作业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在矿山企业推广安装作业现场全过程视频监控系统;对全市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要在重点环节、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督促企业负责人对作业全程实施动态管理,并以日常检查的方式抽查企业监控记录,促使企业开展自我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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