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获青少年部各项目单项比赛前四名者分别按9、7、6、5分计入团体总分。其中获男子足球、男子篮球、女子排球等集体项目前四名者分别按36、28、24、20分计入各代表团团体总分。
(二)获青少年部男子足球、男子篮球、女子排球等集体项目前四名者,分别按4、3、2、1枚金牌计入各代表团金牌数。
(三)获行业系统部各项目团体前八名者分别按9、7、6、5、4、3、2、1分计入各代表团团体总分。其中获篮球、足球、广播体操等三项的团体前八名者分别按18、14、12、10、8、6、4、2分计入各代表团团体总分。
(四)大众体育部各项目按比赛名次设一、二、三等奖若干个。
(五)报名参赛队(人)数不足或等同录取名次(人数)时,一律按实际参赛队(人)数录取,得分值不变;但比赛成绩未达到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最低录取名次成绩标准者例外。个别对抗项目只有1人(队)参赛时,不列入比赛项目,但允许运动员改项。集体项目如少于3队报名参赛,将予以取消。
(六)我市代表团运动员在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竞技体育部取得的成绩均予返回,计入该运动员(以注册为准,下同)所在县区代表团。办法如下:
1.得分回计:
(1)各县区运动员(两人以上集体项目均以每人二分之一得分返回,一个单位最多三人)直接代表我市参加省第十四届运动会所获得的名次得分,按3倍计算,计入各代表团团体总分。
(2)市属训练单位、市属训练点运动员(两人以上集体项目均以每人二分之一得分返回,一个单位最多三人)代表我市参加省第十四届运动会所获得的名次得分,按2倍计算,计入各代表团团体总分。
2.金牌回计(银、铜牌不返回):
(1)各县区运动员(两人以上集体项目均以每人二分之一得牌返回,一个单位最多三人)直接代表我市参加省第十四届运动会所获金牌,按3倍计算,计入各代表团金牌数。
(2)市属训练单位、市属训练点运动员(两人以上集体项目均以每人二分之一得牌返回,一个单位最多三人)代表我市参加省第十四届运动会所获金牌,按2倍计算,计入各代表团金牌数。
3.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竞技体育贡献奖回计:
凡我市运动员按《浙江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竞技体育部)规程总则》第八条计分办法中的第三、四款规定,在省运会上所获金牌数和团体总分,均按原值返回,计入各代表团金牌数和团体总分。
(七)破、超纪录者给予加牌加分。凡在市七运会上超省最高纪录者加36分并计4枚金牌;超省年龄组纪录者(但该纪录必须高于市同年龄组纪录,否则按破市年龄组纪录计算)加18分并计2枚金牌;破市最高纪录者加18分并计1枚金牌;破市年龄组纪录者加9分。以上均计入各运动员所在代表团金牌数和团体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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