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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福利企业发展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若干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福利企业发展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若干意见
(湖政发〔2010〕54号)


  福利企业是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质的特殊企业,也是残疾人自食其力、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载体。为切实支持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推动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满足残疾人走向社会、劳动就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7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
  (一)福利企业为在本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在下一年度按照实际缴纳额的50%给予补贴。
  (二)对超比例安置残疾职工的福利企业,其安置残疾职工比例超出25%部分(一人及以上),按每人每年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奖励。
  (三)以上涉及的资金,在各级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市本级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各承担50%。
  (四)享受上述补贴或奖励政策的福利企业必须按规定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进一步减免福利企业有关税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属于380/220V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价格,按照“非工业用电(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三)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供水价格,按照“非居民生活用水”中最低价格标准执行。
  (四)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年每人500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解决残疾职工后顾之忧
  (一)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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