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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二)沟通协调制度
  1.对一些重大复杂或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部分不适宜采用行政诉讼方式裁决的行政争议案件,市中级法院与市法制办应及时沟通协调、相互配合,最大限度地化解争议问题,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2.市法制办应积极促进行政机关与市中级法院的沟通和联系,加强行政复议、行政执法、信访处理等工作与行政审判、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交流机制。
  3.市中级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就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和重大复杂事项,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或者通过市法制办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敦促其采取相关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市中级法院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的,需同时抄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应协调有关行政机关认真研究建议内容,落实改进措施,并及时书面反馈意见。
  (三)学习培训制度
  1.市中级法院选择部分对依法行政具有典型意义的公开审理案件,邀请市法制办、有关行政机关旁听案件庭审。同时市法制办也可根据需要,主动与市中级法院联系,组织有关行政机关旁听部分公开审理的行政案件,切实增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依法应诉的能力。
  2.市法制办和市中级法院应定期组织召开建设、土地、规划、公安、农业、林业等专题研讨会、培训会,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水平。
  (四)联席会议总结制度
  1.市法制办要会同市中级法院对联席会议的内容进行记录,并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综述或工作简报。对联席会议中指出的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可以通过制发政府法制建议或司法建议的形式向该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联席会议要对会议的内容进行认真总结和分析,及时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理及非诉行政执行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分析,视情况向市政府进行报告,为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五、联席会议保障机制
  (一)市法制办与市中级法院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创造条件,为顺利实施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并取得预期效果,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联席会议的具体事项由市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和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协商确定。
  (三)各级行政机关要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这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并与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沟通与协调,努力实现行政执法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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