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裁决机制,探索建立行政协调与诉讼调解衔接机制,形成专门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工作机制,促进全市社会和谐和平安创建工作。
(六)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研究、探讨依法行政、行政诉讼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市法制办、市中级法院共同召集。市法制办和市中级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召集临时联席会议。临时联席会议一般针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在具体行政行为中遇到的具体法律适用和实践操作问题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召开。由行政执法活动的牵头部门或者具体承担执法任务的单位提出,由市法制办与市中级法院协商后召开。市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和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日常联系及会务的筹备协调工作,并负责征集联席会议议题和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二)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召集人提出或在联席会议召开前向参会的部门征集。
(三)联席会议召开后,由主持会议的召集单位根据会议讨论确定的意见,就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综述或工作简报,并视情以书面形式印发各有关单位。(该会议纪要或工作简报不作为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等有关对外公文具体引用的依据。)
四、联席会议相关配套制度
(一)信息交流与共享制度
1.市法制办向联席会议通报、交流以下事项:(1)重要的政府法制工作部署,以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和举措;(2)新颁布的涉及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性文件;(3)全市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情况和难点、热点问题介绍、分析;(4)对法院司法建议的处理情况;(5)行政机关对法院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6)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2.市中级法院向联席会议通报、交流以下事项:(1)重大行政审判工作部署,新颁布重要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情况,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收结案情况,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败诉情况;(3)行政审判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4)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5)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等;(6)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